“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10月25日人民网)
国家旅游局网站近日发文称,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笔者对此认为欠妥,旅游管理部门凭啥处理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游客。
旅行社是经营者,是向游客卖服务的,你愿意以一个什么价格卖服务,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你就是正当的,你愿意赔本赚吆喝是你自己的事,与游客无关,只要你能够按你承诺的服务提供给游客。至于游客购不购物那是游客的自由,现在由于旅游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旅行社之间大打价格战,不停靠压低各自价格获得客源,出现低价团甚至零团费、负团费现象,这主要的原因还是在旅行社上,产生的纠纷也主要是旅行社的强制购物上,旅游管理部门以此处理游客确实说不过去。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不管是不是“不合理低价游”,游客只要按照约定,交齐了旅行社规定的费用,签订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出游,游客就是尽到自己的义务,这时作为行业管理者,你应该惩治的是经营者,是旅行社,处理他们又想靠低价吸引游客,又想赚大钱的歪脑筋,对他们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重罚,让他们收起歪门邪道的思想,依规依纪地合法经营才是王道,你凭什么来处罚游客,这合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吗?
众所周知,网络经常有“秒杀”“抢购”等活动,顾客往往只需要非常地的价格就可以“秒杀”“抢购”到动心的商品,比如一分钱秒杀衣服、一元钱秒杀汽车等,一分钱的衣服、一元钱的汽车,肯定是不合理的低价,工商部门是不是也应该向旅游管理部门学习,处理参与“秒杀”“抢购”的顾客,因为他们明明知道这个商品价格低得离谱,他们还要去买,不是也该受到处理吗?
在“不合理低价游”中,违约的基本上都是经营者旅行社,而不是游客,因为到现在为止,好像并没有游客承诺,或者和旅行社在合同中注明,我要在旅游中购买好多商品,我要花多少钱来买商品,而是旅行社千方百计要诱使游客或者强迫游客购物,你用旅行社的错误,来处理游客,这是欠妥的。
作为旅游管理部门,在打击经营者“不合理低价游”的同时,向广大游客做好宣传,让游客认识到“不合理低价游”的危害,自觉地抵制“不合理低价游”,让“不合理低价游”失去市场这才是关键,不要来不来就用处理说事,搞不好会让自己陷于尴尬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