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蒙国土告字[2017]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批准,蒙城县国土资源局(出让人)决定以公开出让方式出让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如下:
序 号
土地
位置
土地
面积
(m2)
土地
用途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
年限
(年)
起始价(万元)
竞买保
证 金
(万元)
备 注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2017-62
仁和路北、文体路东、政通路南、经十七路西
62840.88
(折合94.26亩)
城镇住宅用地兼容批发零售用地(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1.0-2.0
≤25
≥35
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
25500
15200
建筑限高≤100米,其余指标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017-67
三友路北、经十七路东、濮水路南、齐山路西
56818.36
(折合85.23亩)
城镇住宅用地兼容批发零售用地(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1.0-2.0
≤25
≥35
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
19400
11600
建筑限高≤100米,其余指标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017-68
三义路北、经十七路东、三友路南、齐山路西
59427.08
(折合89.14亩)
城镇住宅用地兼容批发零售用地(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1.0-2.0
≤25
≥35
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
19000
11400
建筑限高≤100米,其余指标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特别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
竞买人若为自然人、蒙城县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竞得地块后须在蒙城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2.2017-62号、67号、68号等3宗地同时出让,竞买人只缴纳2017-62号地块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中若没有竞得2017-62号地块,可以参加2017-67号、68号等2宗地的竞买,当竞得一宗地后,不得再参加其它宗地的竞争。竞买人只缴纳2017-67号地块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中若没有竞得2017-67号地块,可以参加2017-68号地块的竞买。
3.我局会同蒙城县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在2017年11月1日17时30分前,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公开出让的具体方式,报名达到两家以上(含两家)以拍卖方式出让、一家以挂牌方式出让。
4.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1月1日,到蒙城县国土资源局三楼土地储备中心获取出让文件。
5.申请人可于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1月1日17时30分前,向蒙城县国土资源局三楼土地储备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17时。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的,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时间顺延至2017年11月13日17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及其他材料,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会同蒙城县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在2017年11月1日18 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如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后参与报名的,将在24小时内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该申请人。
6.如采取挂牌出让,挂牌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1月14日15时,挂牌地点定在蒙城县国土资源局二楼会议室;如采取拍卖出让,拍卖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15时,拍卖地点定在蒙城县国土资源局五楼。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为有底价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但不低于出让底价。
三、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至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出让人安排专人陪同意向竞买者进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者也可自行踏勘。
(二)2017-62号地块只准沿仁和路设置商业建筑,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本地块计容建筑面积的5%,且沿仁和路布置商业建筑总长度不超过该地块沿仁和路总长度的一半。
2017-67号地块只准沿三友路、濮水路设置商业建筑,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本地块计容建筑面积的7%,且沿三友路、濮水路设置商业建筑总长度均不超过本地块沿三友路、濮水路总长度的一半。
2017-68号地块只准沿三友路设置商业建筑,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本地块计容建筑面积的5%。
(三)竞得人在竞买成交后须当场与竞买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取消其竞得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四)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转作竞得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在本次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息)。
(五)该地块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50%(含定金)、2个月内付清剩余全部土地出让金(不计息)。逾期付款,每延迟一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收取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付清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没收定金。
来源: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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