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获悉,广东博罗县公安局对被其非法刑事拘留34天的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3名打假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过期食品等),向商家索赔,要求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2015年7月8日三人被广东博罗县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7月18日《中国质量报》)
一场涉嫌打假敲诈案件,经过旷日持久上诉维权终于得以落幕,却让人轻松不起来。本案的敲定,不应是尾声,更不该轻易画上句号。
消费者名正言顺的打假维权案,却被扣上了一定“涉嫌敲诈勒索”的帽子,被非法刑事拘留34天,太令人匪夷所思。该案在社会各界的正义人士持续声援关注下,博罗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对不构成犯罪的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3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本案受害人要求给予国家赔偿的诉求路一波三折,这样的维权好艰难。若没有外力正义呼声,恐怕维权还在路上。
本案的结案意味着一次“民诉官”的胜利,厘清了“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澄清了冤假错案,昭示了国家索赔的意义。但本案的标本意义还没有充分发掘出来,有些问题还有进一步探讨的价值。
其一,公权力何以轻易跨界执法?本案的性质,只是普通的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仅工商职能部门就可以很快结案。为何博罗县公安局非要横插一杠子以“敲诈勒索”案抓人?案子的定性连普通人都不难,作为公安执法部门更应该分得清界限,何以一意孤行抓人?且在三人提出国家赔偿时该局认为不存在过错不予认可。之后在该局败诉执行国家赔偿时,又试图以“司法救助”作为错案免责的“封口费”。如此作为到底是为罚没办案的驱动还是有意带有倾向性选择性执法?对办案人的问责是否会有下文?
其二,国家赔偿是否全由国家兜底?本案的国家赔偿,主要由公安部门的冤假错案造成,这个错案并非以前的政治色彩的冤假错案(如文革冤假错案),而是某些个别执法者的任性执法造成,错得太离谱。个别人的渎职行为任性“人治”行为却要纳税人埋单,这太不合理。从本案性质来看,由博罗县公安局及其办案人员埋单是不是更合理?对冤假错案的制造者是不是也应有一个“违法成本”的处罚?
其三,对涉案商家的处罚是否一查到底?商家违规违法兜售货物,打假人购货打假是合法行为,然而他们的维权不但受阻还遭受公安刑拘。这就不得不怀疑商家的底气何来?商家是不是有保护伞?“打假敲诈案”的造成有没有商家的“导演”成分?若这种猫腻联系成立,商家的违法成本又在哪里?这里边有没有利益输送和权利勾兑?
据中国消法研究会不完全统计,从1995年3.15打假出现至今的20年间,全国各地发生打假人因购假索赔、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的同类案件共有16例,其中已经被官方定性为错案的就有10例。今后这类冤假错案还会不会发生?很难说。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探讨本案的教训很有意义。本案不能止于国家赔偿,希望充分发掘标本意义,能够一次警戒一些任性执法行为,打击更多的违法分子,保障公民真正的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阳光普照,让冤假错案少些再少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