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深圳的“罗尔卖文网络筹款救女”事件暂告一段落,深圳市民政局介入调查,微信表示两篇公号文章获得的260多万元赞赏资金全部退回网友。“罗尔事件”是《慈善法》实施三个月后,首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公益慈善事件,很多在慈善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议与焦点在重新被讨论,笔者针对事件中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做一厘清。
第一、罗尔的行为不是慈善募捐,属于个人求助。《慈善法》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罗尔个人不是慈善组织,不具有募捐资格。《慈善法》没有提及个人为自己或特定亲友的困难而向社会进行求助的行为,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则,个人求助是公民一项正当的民事权利,此外,作为《慈善法》配套规定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为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进行求助留出了空间。个人求助行为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调整,求助人和施助人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第二,个人求助不是《慈善法》禁止的“个人募捐”。《慈善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也就是说,个人募捐的构成要件是“假借慈善名义”和“假冒慈善组织”。罗尔自始至终没有假冒慈善组织;另外,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是针对不特定的受益人开展的公益活动,罗尔为了自己身患白血病的女儿求助,是私益行为,不符合《慈善法》有关“慈善”的定义,所以不违反慈善法关于“个人募捐”的禁止性条款。
第三,罗尔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或诈骗?罗尔的个人求助行为要遵守法律,他必须提供有关自己所处困境的真实和详细的信息,个人求助是私法关系,求助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和详细,都须由施助人自己判断。罗尔《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一文中对自身财务状况、孩子医疗费用的描述非常模糊,用煽情的文字掩盖了信息披露之不足,小铜人公司公众号对罗尔的财务状况和孩子医疗费用的描述也有不实之处,这些都对施助人造成了一定的误导。从后续事实看,罗尔承认自己夸大其词,因此他并未尽到真实和详细地提供所处困境信息的义务;但施助人在此过程中也并未尽到有效辨识相关信息的义务,双方都有责任。
罗尔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如果罗尔明知自己提供不实信息的行为可能使施助人产生错误认识,那么确实涉嫌民事欺诈,根据《合同法》规定,施助人遭遇欺诈,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撤销赠与合同,返还赠款,本案中罗尔和小铜人公司都有可能成为被告。
至于有人认为罗尔涉嫌诈骗罪,这似乎过度解读,刑法有谦抑性原则,此事件要证明罗尔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与客观上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难度很大,而从其文章所叙述的故事来讲,很难认定。此外,该事件中巨额赠款的结果并不是全部由两篇微信公众号文章引发,微信平台的瑕疵等因素在客观上也是这些结果的成因。因此,罗尔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无需刑法介入。
第四,通过“赞赏”进行求助在法律上如何定位?罗尔从9月已开始声明用公众号“所得赏金,用于资助白血病患儿”,他始终没有开口要求“筹款”,但很多施助人“赞赏”并非文章写得好,而是触发了善心。小铜人公司介入之后,这种现象更为明显。小铜人公司承诺,在其公司公众号上转发一篇罗尔的文章,鼓励用户转发,转发量决定小铜人公司对罗尔的捐款额,这是一个附条件赠与行为,并且在文中使用了“捐赠”等字样,并且明确开通“赞赏”功能进行定向捐助。这无疑是“赞赏”功能的异化,之后微信平台管理部门以违反相关规定为由删除文章,就是对这种行为的否定。然而,罗尔与小铜人公司的行为引导公众以“赞赏”的方式施与帮助,虽然有违“赞赏”功能的原初之意,但并不违法,而是一种变相的个人求助,并不是违法募捐行为。“赞赏”功能只是一种互联网工具,其本身并不构成违法,需要相关网络平台通过制度建设和程序设计来完善。
第五,小铜人公司的商业营销行为是否违法。通过利用帮助白血病人的噱头进行商业营销,使其公众号涨粉而增加经济价值,在道德上或可被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说,商业营销与公益慈善行为结合很常见,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对于小铜人公司,还有更多的义务需要承担,首先,虽然它不是合法的公开募捐平台,但既然刊登了罗尔的个人求助信息,就应当具有核实信息、提示风险的义务。该事件中,小铜人公司非但没有履行义务,而且主动对罗尔的困境进行了不实描述,在客观上误导了公众,因此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微信平台有什么责任?在罗尔事件中,微信平台出现了系统bug,使得该平台设置的单日5万元的赞赏功能上限失效。这一系统bug在客观上是罗尔事件在短时间内筹款达200多万元并发酵成为网络公共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它确实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后,微信平台通过官方公众号致歉,强调赞赏功能的禁止性条款,并且迅速速冻结超额的赞赏款项,最后承诺全部退回,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短短几天,这一网络公共事件基本接近尾声,朝向积极正面的方向迈进, 在《慈善法》制定的过程中,关于个人求助的问题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实践中也出现了个人求助的诸多纠纷。当时《慈善法》之所以未将个人求助纳入行政管理范畴,实际上是为个人求助等行为留出私域自治的空间。法律并不是万能之灵药,公权力的介入更是需要谨慎。
如果法律对个人求助限制过多,不仅会有很多困难群体无法获得多种方式的救助,也不利于宽容、互助与和谐社会氛围的形成;如果法律对个人求助忽略不管,那么就会有不法分子钻其漏洞,挫伤公众的爱心善意。虽然慈善法未将个人求助纳入管辖范围,但并不妨碍慈善组织关注个人求助的现象,私法自治与公共生活可以并行不悖,而罗尔事件能够最终圆满落幕,体现的正是通过公共领域的私法自治“解决问题”的过程展示。
(作者:马剑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中国非营利评论》执行主编)